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20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楊琇晴 原告即被告 何彥甫 法定代理人 何柏辰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20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368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楊琇晴原告即被告何彥甫法定代理人何柏辰訴訟代理人陳憲政律師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楊琇晴原告即被告何彥甫法定代理人何柏辰訴訟代理人陳憲政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無條件達成和解。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686號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楊琇晴原告即被告何彥甫法定代理人何柏辰訴訟代理人陳憲政律師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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