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5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58號原告 林妮瑩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詹政良 訴訟代理人 王詩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4年2月16日北市裁罰字第22-A01YHE87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林妮瑩駕駛AKJ-2121號自用小客車,於104年2月14日3時33分許,行經臺北市○○○道,因經警攔檢而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嗣原告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於104年2月16日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01YHE879號裁決(下稱原處分),裁罰原告新台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於當日收受裁決書後,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伊並未飲酒,而停車受檢時亦願意合員警進行酒精測試,伊於吹測二次後,已向員警表示有吹測之障礙,且當時原告感冒氣管發炎,雖然員警給予5次吹測機會,但伊已努力仍無法吹測成功,係因患有急性支氣管炎,且伊之肺功能測試結果,確實開肺活量不足有吹氣障礙,並非消極拒絕酒測。又原告喝飲料未滿15分鐘,員警應告知原告可選擇漱口後立即檢測或選擇距飲用滿15分鐘後再進行檢測卻未告知讓原告選擇即給原告漱口進行酒測,應有違法。期間原告向員警表示是否有其他方式檢測,惟員警不進行抽血及外觀觀察,仍只以呼氣檢測,原告亦多次向員警要求漱口喝水,惟員警數度拒絕,復以言語威脅等方式斥喝原告,員警開單過程有瑕疵,伊係在倉促被迫簽名。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舉發機關查復以舉發員警4名擔服酒測勤務,於104年2月14日2時32分許在莊敬隧道(和平東路4段)攔查系爭車輛時,聞到車內酒氣濃厚,遂指揮靠邊接受稽查,經詢問有無飲酒,原告告知剛飲酒結束未滿15分鐘,即提供礦泉水給原告漱口後,乃請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其雖以口含吹嘴吐氣,惟未持續吐氣及吸氣,致無法完成檢測,員警當場告知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如吹氣不足,儀器則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並示範及教導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且同時告知如再消極不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將以拒絕測試告發,並告知拒絕測試將處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等相關權利,員警每次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均請其配合及示範、教導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惟至第5次 林君 仍以口含吹嘴方式未持續吐氣,消極不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致無法完成檢測,員警遂依處罰條例35條第4項規定舉發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並將舉發通知單通知聯交付收受。…自攔查至酒測結束全部過程,其間原告均未主張有吹測障礙及希望以其他測量方式做測定之情;另現場員警觀察原告無缺門牙、罹患過度換氣症、兔唇等情形…等語。另檢視採證光碟錄影檔顯示,員警提供礦泉水供原告漱口,並請原告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確認簽名後實施酒測,原告多次未持續吹氣及以吸氣方式消極不配合,員警遂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並多次示範及教導原告測試方式,惟原告仍以含吹嘴吹氣未持續吐氣而至無法完成檢測,且實施酒測期間,原告多次以劇烈咳嗽、要求上廁所、要求喝水等方式拖延時間,是舉發機關依法舉發原告消極規避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無誤。
(二)復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之設計為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其設計上自以簡易為原則,亦即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完成檢測,當不致要求受測者需配合施行高難度之動作始能致。原告因酒測失敗而與員警爭論時並未咳嗽且呼吸正常,足認原告並未有因支氣管發炎而無法進行酒測之情事,且原告所附之104年2月15日診斷證明書為上呼吸道感染,並非支氣管炎,另於舉發當時,原告並未主張有吹測障礙及希望以抽血方式測試做檢測,是原告辯稱其氣管處於發炎狀態及希望以其他測量方式做測定一節,顯與事實不符。另原告所附104年3月2日之診斷證明醫師囑言有吹氣表現不佳,有障礙情形一節,查原告違規當日為104年2月14日,其診斷證明書日期為104年3月2日,病名為「急性支氣管炎」,與違規次日之診斷證明病名為「上呼吸道感染」不同,是原告於104年3月2日所罹患之急性支氣管炎應與本案無涉。
(三)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所以規定「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課予罰鍰9萬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之飲酒駕車處罰規定更為嚴格,其立法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至於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難維持正義公平原則。是以,交通部90年8月14日交路90字第048748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3日(90)警署交字第175739號(證物5)函文均明確說明酒精濃度測試時,「以警方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不以駕駛人不配合時間長短為據」,有該函釋存卷可查。而所謂「拒絕」,除了以積極之意思表示不接受酒精呼氣濃度測試以外,尚應包括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而言。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102年1月30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4項所分別規定。其修正理由為「一鑑於近年酒後駕車肇事死亡人數有逐年攀升之勢,已居肇事原因之首,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0年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人數高達439人,較99年增加20人,且近期仍接連發生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死傷之嚴重事故,已凝聚社會各界對防制酒後駕車之高度共識,考量酒後違規駕車係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或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為遏止該類危險行為,爰參酌本條例第43條第3項對在道路上競駛、競技等危險駕駛行為,處最高罰鍰9萬元之規定,修正第1項規定罰鍰上限,由6萬元提高至本條例最高之罰鍰9萬元,下限仍維持現行規定。二為遏止汽車駕駛人心存僥倖及酒後違規駕車不當行為,現行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罰,在吊扣期間再有第1項情形者,其罰鍰即依最高額處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三為防制遏阻酒後違規駕車,執行酒精濃度測試已為重點執法勤務,惟實務屢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爰修正第4項,並配合第1項修正,將罰鍰修正為9萬元,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復汽車駕駛人有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自應由當時員警對汽車駕駛人測試檢定時之具體客觀及其他情況,予以綜合判斷之。汽車駕駛人雖有接受員警測試檢定酒精濃度值,惟於檢定過程中,除積極明示拒絕接受測試檢定外,如有相當事證,可資認為其有意以推諉延遲測試檢定之時間,以期使其體內酒精濃度將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藉以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處罰者;或以消極及虛應之態度,對於測試中應為之動作故意不為,致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仍屬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所規定之「拒絕接受同條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之要件。
(二)又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法律以第43條第3項及第67條第2項規定為構成要件之法律效果,雖對汽車駕駛人之權利有所限制,然其究是直接基於法律規定所發生之法律效果,並非主管機關以具意思表示為要素之單方行政行為,所作成之行政罰處分,自非「處罰」(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行政罰法第2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據此,不利處分內容雖為「講習」,仍應具「裁罰性」,始得謂其為行政罰。惟汽車駕駛人以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從事交通活動,對於第三人之安全有造成危害之危險,因此道路交通法令對汽車駕駛人有具安全駕駛適格之要求,此項適格包括對於交通法令之暸解及遵守。苟汽車駕駛人之違規行為顯現出此項適格之欠缺,除著眼於過去違規行為之違法及可責加以非難之處置,此項處置具裁罰性外,另為使違規行為人增進其安全駕駛適格,確保其如再從事汽車駕駛之交通安全而令其為一定行為,此下命行為並非在制裁違規行為人,而是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不具裁罰性,雖不利於違規行為人,然非行政罰。申言之,違反處罰條例第43條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為增進受講習人之安全駕駛適格,確保其未來從事道路交通之安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並非在究責,不具裁罰性,雖不利於汽車駕駛人,尚非行政罰(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可知,本件原處分有關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效力,係基於原告因前揭之違規行為,依據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所直接發生之不利法律效果,並非被告以具意思表示為要素所作成之行政罰處分,故非行政處分,而非得為行政爭訟救濟之程序標的,又有關命原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應屬預防性之不利行政處分,亦非行政罰處分,均不在原處分行政處分範圍,合先敘明。
(三)查原告係104年2月14日凌晨為警攔查實施酒測,有舉發單及原處分書在卷可資,原告固提出其於舉發隔日所開立之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其上呼吸道感染,及振興醫院於104年3月2日開立診斷證明所載其急性支氣管炎、肺功能檢查時發現吹氣表現不佳,有障礙情形,主張其於員警行酒精吹氣檢測時有肺功能不足吹氣障礙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調查,長庚紀念醫院以104年8月26日104長庚醫院法字第0729號函表示,原告於104年2月15日至本院急診就醫之診斷為急性上吸吸道感染,並接受藥物治療後於當日離院,就醫學言,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症狀為咳嗽、鼻塞、流鼻水等呼吸道疾病即感冒,對日常生活之影響因個人而異,可能會有輕微不舒服感或精神差、睡不好及虛弱無力等情形,應不會無法接受酒精濃度之呼吸測試檢定等語,且振興醫院以104年6月18日104振醫字第916號函表示,原告104年2月16日因自訴慢性咳嗽至本院門診就診,當時意識清醒、呼吸平順,於當日安排肺功能檢查,檢測過程無法配合,故無法判讀肺功能報告等語,振興醫院復以104年7月16日104振醫字第1061號函表示,所謂檢查過程無法配合意指當日執行肺功能檢查時,經技術員教導吹吸氣後,檢測失敗,致使機器無法判讀,病患之病症為支氣管炎,此病症不致造成無法吹氣,目前採取治療方式為止咳化痰藥物使用等語(詳本院卷第124、85、95頁),是無從認原告於實施酒測時有肺功能不足而影響酒精濃度呼吸測試之情形。至原告104年3月2日提出之振興醫院診斷證明,已距案發時有半個月之久,雖經本院函詢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稱台北醫學院)表示原告於104年3月5日因呼吸困難在本院院接受肺功能檢測,當時呈現嚴重肺阻塞現象,肺功能只有正常人的40%,如作呼氣酒精檢測或許有可能引發呼吸困難症狀等語(見本院卷第125頁),然原告進行此肺功能檢測時距案發時更久,尚難以此推論原告於20日前酒測時即有肺功能問題,況原告於案發時如有肺功能障礙,原告於案發次日及再次日至長庚醫院、振興醫院就診時,豈有可能二醫院之醫生均無法診斷出之理。再經原告陳稱其曾因呼吸問題至台北醫學院及振興醫院就診乙節,經本院函詢振興醫院,表示原告曾於91年4月19日至本院胸腔內科門診,依病歷記載為交通事故後下胸痛及覺得呼吸喘約一天,診斷為挫傷後肌肉筋膜炎,當日開立藥物治療;又91年11月26日病患因喉嚨痛、咳嗽及頭痛至一般內科門診乙次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堪認原告於案發前並無何肺功能或呼吸障礙病史,而經函詢台北醫學院,亦僅有上開案發後20日之104年3月5日就診情形,故原告主張其於員警行酒精吹氣檢測時有肺功能不足吹氣障礙云云,尚無可採。
(四)復經本院勘驗酒測及舉發過程略以:光碟1-影片檔名:00043影片時間2時27分00:22:24員警攔下原告白色車輛00:24:20原告下車00:24:57員警甲:幾點喝的?原告:剛剛喝而已。員警甲:是大概幾點喝的?在哪裡喝的?原告:我在東區那邊,六張犁...原告:喝一點點而已。員警乙:你先給他漱口一下。
員警甲:好。00:25:17員警甲遞一瓶滿的礦泉水給原告員警
乙:來,你那個鏡頭過來這(原告轉身面對鏡頭喝水)...00:2
5:38原告再喝一大口水(礦泉水剩半瓶)員警甲:是幾點喝的?有沒有超過15分鐘?原告:沒有。員警甲:沒有嘛,我們已經漱口了嘛。原告:沒有超過15分鐘。00:26:00員警甲:沒關係,我們這個水就是讓你未超過15分鐘時讓你嘴巴的酒精漱掉。...原告:應該是酒,可是我不知道那是什麼酒,因為剛才他問我說那是什麼酒。...員警甲:你現在酒味有出來了,那我們測一下,你這個是飲酒結束未滿15分鐘,我們有拿礦泉水給你用嘴巴漱口,已經漱口結束了。原告:那這樣是夠的嗎?員警甲:什麼夠的?原告:就是漱的量是夠的嗎?員警乙:可以阿,漱口是把你口中的酒精漱掉而已。00:26:40員警甲再把剛才那半瓶礦泉水遞給原告,原告再喝一大口水。員警甲:你雖然未滿15分鐘,可是這個水就是讓你漱嘴巴酒精的,你漱完了我們現在要做檢測了,這邊簽名一下。原告簽名。員警甲拿出未拆封吹嘴給原告看員警甲:新的喔(把吹嘴拆封並裝到酒精濃度測試器上)。等一下對著吹嘴一直吹氣喔(手指著吹嘴示意),到"搭"一聲你才能停喔,像這樣呼~(嘴巴做吹氣狀)往吹氣孔吹氣喔。(設定儀器中.儀器"嗶"一聲)好了,零開始。00:27:45原告:可以再喝一口嗎?員警乙:不行了。員警甲:你已經喝很多了。等一下,你不要拿。00:27:50原告含住吹嘴員警甲:好,吹氣,含著吹氣。吹氣啊,你沒有吹啊。你沒有吹,沒有吹喔。00:27:55原告吐出吹嘴。原告:我剛剛聽到"搭"一聲。員警甲:我跟你講,你沒有吹。原告:我剛剛沒有吹嗎?員警甲:對,你要含著吹氣嘴吹氣,我這邊都有拍到。00:28:00原告再度含吹嘴。員警甲:你這個數值都沒有出來,你沒有吹氣啦,你沒有,你要00:28:06員警甲把吹嘴抽離原告。員警乙:你又吸回去了啦。員警甲:
你吹氣就是對著這個吹嘴吹。原告:我要怎麼吹?員警乙:像吹氣球。原告鼓起臉頰做吹氣狀。員警乙:對對對,像吹氣球。員警甲:對吹氣管吹就好,對。原告(做吹氣狀):我這樣吹沒錯阿。員警甲:往外吹氣不要回吸,往外吹氣就好。員警乙:不要吸進去喔。員警甲示範吹氣:來,像這樣。原告做吹氣狀。員警甲:對!(員警甲再示範一次吹氣狀)一直吹氣,不要停。00:28:25原告含住吹嘴。員警甲:沒吹啊,沒吹。
再吹00:28:28員警甲把吹嘴抽離原告。員警乙:小姐,我跟你講,你不要緊張,用力的吹,順順的吹就好,因為他這個吹嘴的孔比較大,所以你順順的吹,不用很大力的這樣子吹。...00:28:55員警甲把吹嘴(拔離儀器)給原告,讓原告含著吹嘴對員警甲的手掌吹氣。員警甲:吹氣,吹出來阿。原告:我還沒吹啦。員警甲:你氣都沒出來!你現在有出來,就是這樣子吹。原告:這樣子嗎?員警甲:對,你等一下第二次吹就照這樣吹,要不然我先跟你講喔...你如果拒絕酒測的話。原告:我沒有拒絕。員警甲:對,可是你吹氣我已經告訴你要對著吹嘴吹氣。...員警甲:往外吹氣,你不要舌頭堵在那邊。原告:我沒有。員警甲:你氣沒有出來,這個數值沒有出來阿,你剛才吹氣又回吸,所以他那個燈號都沒有出來阿。原告:因為我不知道怎麼吹啊,我沒有吹過。員警乙:你等一下吸一大口氣,含著慢慢把它吐出來。員警甲:大口氣含著這樣,呼~~(做吐長氣狀)一直吹氣,呼~(做吐長氣狀)就往外吹氣。原告:我試一次好不好?原告含住吹嘴對著員警甲的手掌吹氣。員警甲:對,就是這樣,你不要再用舌頭擋了。原告:我沒有,因為我不知道怎麼吹。員警乙:
現在已經有這個讓你練習了有沒有。員警甲:已經讓你練習了喔。員警乙:你自己摸看看後面有沒有氣出來?有沒有。00:30:15原告含著吹嘴練習吹氣(有吹氣聲)員警甲印出吹測單。員警甲:來這裡簽名一下,第一次吹測失敗。...員警甲:
當然啊,表示沒有吹測,你名字要先簽啊,來,這裡,第二次再給你吹喔,現在給你吹。...員警甲:我已經跟你講了喔,要不然你吹測三次失敗就拒測了。員警甲拿出另一未開封吹嘴並拆封...員警甲:你不要嘴巴堵在那邊,你就一直順順的這樣呼~(做吹氣狀)員警乙:你那個舌頭啦,舌頭不要頂住。員警甲:你看就是這樣吹很簡單嘛,就往外出去。員警甲對著自己手掌做吹氣狀,原告跟著做。員警甲:往外吹氣就好,往外吹氣很簡單啊。00:31:16原告咳嗽幾聲。原告:我有一點感冒儀器"嗶"一聲。員警甲:零開始喔,等一下,好,吹測。00:31:33原告含住儀器上的吹嘴。00:31:36員警甲把吹嘴抽離原告。員警甲:你不要回吸。原告:我沒有。00:31:44原告含住儀器上的吹嘴00:31:46員警甲把吹嘴抽離原告。員警甲:一直吹氣啊,不要回吸,吹出去,不要回吸。
00:31:52原告含住儀器上的吹嘴00:31:55員警甲把吹嘴抽離原告。員警甲:不要再回吸了。原告:我不知道怎麼用。員警
甲:你不要再回吸喔,第二次吹測失敗。員警乙:你再拿那個再試一次。原告:我剛剛有試給你看阿。原告拿吹嘴(未接儀器)練習吹氣。員警乙:你自己摸看看氣有沒有出來。原告:
大哥你試,你試我的,真的有吹,真的你試,我有啊。員警
乙:你自己摸看看氣有沒有..對阿,要持續。員警甲:剛剛你吹的時候你又回吸啊,不能回吸,你要一直往外吹,呼~...員警甲:你剛剛吹一吹,你嘴巴又往內回吸,你嘴巴把它吐出去,你又往內回吸,我們這樣拍攝都很清楚喔。原告:那我這樣對嗎?(原告對吹嘴吹氣)員警甲:你這樣本來就對啊,你不要再往內回吸。原告:好。員警甲:你就這樣一直吹出去...原告:那我可不可以再喝水?我好緊張。員警乙:不行,不行喝水了。員警甲:你已經喝了,剛剛已經給你喝兩口了。原告:好,那我可以再要求嗎?我好緊張喔。員警乙:不行了,不能再要求了。...00:33:55原告邊走回警車邊說:我剛剛喝了一小杯。員警甲:沒關係啊,你有喝,我已經跟你說,這是第三次了喔。原告:那我可以再要求喝水嗎?員警乙:不能再喝水了。員警甲:沒有辦法,你已經喝兩次了。原告:可是我很渴耶。員警乙:不行。...員警甲拿檢測單給原告,原告簽名。原告:因為我一直..我嘴巴很乾。員警甲:剛剛我們有給你喝水,你也喝一大口了啊。原告:可是我剛剛喝兩次,你都說不可以喝了。員警乙:我們水不是讓你喝的,是讓你漱口的。原告:那我可以喝我的嗎?員警乙:不行,都不行了。員警甲:剛剛你已經喝兩次,讓你嘴巴的酒氣,酒味。員警乙:我們提供礦泉水是讓你漱口,不是讓你喝原告:我可以喝我自己的嗎?員警乙:不行,都不行。員警甲:不行,測完了再喝。原告:好。員警乙:那你自己再練習一次,來。原告:我可不可以一小點就好了。員警乙:不行了不行了。原告:一點點就好了。員警甲遞吹嘴(未接儀器)給原告:你再吹一次。員警乙:自己再練習一次。00:33:46原告吹了一口氣後,掩嘴咳嗽幾下。員警乙:你先吸一大口氣。員警甲再拿出未拆封吹嘴給原告:來,新的喔。原告:(咳嗽聲)我真的是感冒。影片時間2時39分34秒。員警乙:好啦,那沒關係,你自己吸一大口氣然後順順的吹出來。原告咳幾聲後對著吹嘴練習吹氣。員警甲:對對對,就這樣。員警乙:不要有頓…對。原告:可是我口渴了,真的。員警乙:來,用一瓶蓋給他就好了,一瓶蓋。原告:對啊。員警甲遞一瓶礦泉水給原告。員警乙:一個瓶蓋就好了喔00:35:13原告打開水瓶欲往口中倒水。員警甲:好了。原告:我還沒有倒到。原告倒了一些水含在口中。員警乙:好了,吞下喔,那個蓋起來了,等兩分鐘。...00:35:33原告咳嗽不止。員警乙:三次的話,會變成消極的拒測啦。...原告繼續咳嗽。員警乙:好,讓你休息一下。原告:我真的感冒,你們為什麼要這樣子?。原告繼續咳嗽。員警甲:不好意思。原告:我沒有拒絕(繼續咳嗽)。員警
乙:你不要講話,先不要講話,休息一下。原告:我可以..?(繼續咳嗽)員警乙:不能,不要再喝了,你剛剛去噎到的。
原告對著鏡頭點頭。員警乙:對,不要再喝了,那個是噎到的。原告:那我可以喝我自己的嗎?員警乙:不行。員警甲:我們有提供水給你了啊,你喝你自己的,我們怎麼知道你是喝什麼。原告繼續咳嗽。原告:我不知道。員警乙:你去噎到啦,那等一下就好了(台語)。你休息一下原告:我本來就真的感冒。員警甲:感冒跟測酒測沒有關係啊。原告:不是,因為我…。員警乙:好啦,那個不要再講話了,讓他休息。我也不跟你講話,讓你休息三分鐘。原告咳嗽。員警甲:現在開始算喔..小姐,現在2點48分。原告:我不知道…。員警乙:
你不要講話,讓你休息一下。00:36:45員警甲:2點48分0秒喔,三分鐘後測第三次。原告到旁邊咳嗽。原告:不是,因為我真的感冒。員警乙:你就不要講話,你不要講話就不會渴啦,先不要講,休息一下。...原告:可是感冒都不可以喝水嗎?員警乙:不行了。...原告:我可以再喝一點?員警甲:你已經喝了啊,喝了好幾口啊。原告咳嗽:我噎到。員警乙:你噎到那不要再喝了。原告:那我該怎麼辦?員警乙:噎到休息一下,我不是叫你休息,不是叫你不要再講話嗎?噎到先不要講話。原告繼續咳嗽。員警乙:休息一下。原告:我沒有騙你,我真的感冒。員警甲:感冒就休息一下。...原告:因為我現在一直咳嗽,可是我想上廁所。員警甲:現在沒辦法,你現在趕快酒測趕快測,測完就。原告:我也希望啊(咳嗽)。員警甲:對啊,那現在趕快測啊,測完再帶你去上廁所。原告繼續咳嗽。原告:好,我可以再喝一點點水嗎?因為我現在咳到喉嚨很乾。員警乙:用一個瓶蓋倒給他就好了,潤一下就好了...00:38:45員警甲打開水瓶倒水到瓶蓋。原告咳嗽。員警乙:剛剛你自己要灌那麼多。原告:我不是灌水,是想稍微擠一下。00:38:57原告喝掉員警甲給他的一瓶蓋水。
...原告:我可以再一個瓶蓋嗎?我可以再要一個嗎?員警乙:
不行了員警甲:沒辦法了,好了嗎?原告點頭:嗯。員警甲拿出一個未拆封吹嘴員警甲:新的喔,小姐,你等一下要配合往外吹氣。原告:我一直都很配合。...員警乙:已經讓你練習很多次了,你不要講話,你再練習一次員警甲:你吹氣看看,再吹氣看看。影片時間2時44分4秒。原告:我可以再一個瓶蓋嗎?員警乙:不行了。原告:警察你這樣子很不合理。
...原告:我感冒,我有特殊情況吧。員警乙:有,我們一樣給你漱口了。原告:那我可以再一個瓶蓋嗎?員警甲:不好意思,沒辦法了。原告:我現在有痰卡住,有衛生紙嗎?原告:
有衛生紙嗎?(繼續咳嗽…)我是真的感冒,為什麼要騙你們?...00:40:25原告跟員警甲走回原告車上拿衛生紙。...員警
乙:如果三次的話那就叫消極的拒測...原告:我需要多一點,你們看我有痰。員警甲:我跟你講,水是讓妳漱口,不是讓你喝到滿。員警乙:水不是讓你喝到滿意。原告:我沒有喝到滿,我只要再一口。我咳完嗽,我需要再一點。員警乙:好,再一瓶蓋給你。原告:一瓶蓋真的不夠。員警乙:兩瓶蓋。00:42:05員警甲倒水到瓶蓋員警甲:兩瓶蓋以後你就做酒測喔,你不要說我們水又沒提供,我們提供好幾次了喔。00:42:10原告喝掉一瓶蓋水員警,乙:來,再倒一瓶蓋給他員警甲:你到時候吹氣都是往外吹氣喔。00:42:25原告喝掉員警甲倒給他的第二個瓶蓋水。員警甲:一口氣吹出去不要停喔,也不要回吸喔。我已經跟你說不要回吸,不要停喔,剛剛也有教你喔,你已經兩次測試失敗了喔。你等一下吹氣的時候這個吹氣嘴喔(拿起吹嘴),呼~這樣往外吹氣不要停(做吹氣狀),它自然就會。員警乙:不要停。員警甲:你不要吹到一半(做吸氣狀)又往內回吸。你回吸的話嘴巴就是會有凹陷,我一看就知道你回吸。或是你不吹,它數值就出不來...員警甲拿出未拆封吹嘴並拆封:新的喔,乾淨的。員警甲:小姐,趕快測一測,沒有就回去了對不對?員警乙:你等一下深呼吸,吸一大口氣,然後順順的吹出來,中間不要停頓。原告:我半夜,我感冒,還要被你們...00:44:01原告含住酒測儀器上的吹嘴。員警甲:你沒有吹,你沒有吹氣,你不要回吸,你都沒有出來喔。00:44:12原告吐掉吹嘴。
原告:我真的有吹氣。員警甲:你沒有吹氣喔。原告:我真的有吹氣。員警甲:數值都沒有出來,我這邊都有拍喔。原告:
剛剛聲音很大聲,你應該聽得到我有吹氣。員警甲:你沒有吹氣。00:44:25原告含住儀器上吹嘴。員警甲:繼續吹喔,你又堵住了喔,你沒有吹氣喔,數值都沒出來,再吹再吹,不要回吸喔。00:44:30原告離開吹嘴原告:我沒有回吸...00
:44:45員警甲:我先跟你講喔,拒測規定喔,依照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第4項,罰新臺幣九萬(聽不清楚)吊銷執照。原告:我九萬給你好不好,靠杯喔。員警甲:這樣你清楚嗎?麻煩你喔。原告:我不想罵髒話,我真的有配合(把吹嘴丟到地上)。員警甲:你沒有測喔,這個吹氣的話它這個數值會出來,慢慢會加上,這個數值十字架會一個一個上升。你沒有,你吹了馬上又回吸了喔。原告:我真的沒有。員警甲:來,麻煩一下,吹氣一下。員警乙:不要緊張原告:我可以再一個瓶蓋嗎?員警乙:不行了。原告:拜託你。員警乙:你這樣就跟予取予求一樣。原告:我真的沒有故意不配合。員警甲:小姐,希望你配合吹氣,我已經跟你講你拒測的話…00:45:42此時儀器嗶一聲。員警甲:第三次了喔(員警把儀器拿走)...員警甲:你沒有吹氣。原告:剛剛機車開過去,你真的沒有聽到我有吹氣。員警甲:不好意思,你沒有吹氣。你吹氣然後嘴巴就堵住了。原告:我沒有堵住。員警甲:你嘴巴堵住又回吸,數值都出不來。...員警乙:你自己再拿那個吹嘴再試看看原告拿吹嘴(未接儀器)吹氣。員警甲:你在這裡吹你都吹得很好啦,你在儀器測你就停住啦。原告:你為什麼要這樣說我?員警甲:因為我在這邊看,數值就是沒有出來啊。原告
:我真的有啊。員警甲:有?那ok啊...原告拿著吹嘴練習吹氣員警乙:你叫 子益 來幫他測啦(台語)...00:46:50員警甲:
我跟你講,你這第三次測試失敗,你不配合的話,我已經跟你說了喔,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第4項罰九萬喔,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你的駕照,如果你經客觀情況不能安全駕駛或疑似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25毫克,酒精濃度達0.05,得依185條之3移送法辦,最高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5萬以下罰金。員警甲拿檢測單給原告...原告在檢測單簽名...影片時間2時53分14秒。原告:我可以再喝一點水嗎?員警乙:不行了,你以為我們這邊是哪裡?我們的規定就是這樣子。原告:那我可以拿自己的水嗎?員警乙:
不行。00:48:50原告拿起吹嘴含一口。...原告:我需要水。
員警乙:你這樣就叫做消極的拒測了。員警甲:已經第三次了。...員警乙:子益你操作。員警丁:吹或吐,吹或吸懂嗎?...員警乙:沒關係,再給他一瓶蓋,我這邊錄的都很清楚,我們總共給你幾次了,我們再給你一瓶蓋,你的要求我們都有做到喔,你不要再講太多話了。00:50:46原告從員警甲手中接過水瓶,原告直接拿水瓶往口中倒水(原告倒完後,水瓶的水目測剩不到四分之一瓶)。員警丁:小姐,我們教你了,你說你會配合,那就請你配合,含住吹管持續吐氣10秒鐘,中途不要吸氣換氣,持續的吐氣喔,我們指導你。員警甲:你就對著吹嘴往外吹氣不要回吸。員警丁:你說你要配合,那就請你配合。光碟1影片檔名00044警員甲:你如果沒有吹出來,數值就出不來。警員丁:要持續吐氣。警員甲拿出未拆封吹嘴:新的喔,麻煩你配合。原告:可以再要求喝一口嗎?警員甲:你已經喝好幾口了。警員乙:不行了,水不能再提供了。警員丁:好,你就讓他休息一下啦,喝一口讓他休息一下啦。警員甲:剛剛已經給他休息五分鐘了。你要一直休息?我們已經給你休息好幾分鐘了喔。警員乙:你不要藉機在那邊休息。警員甲:從開始我們攔獲你,104年2月14號2點36分,現在已經3點了。警員丁:請你持續吸氣吐氣10秒鐘。
警員甲:因為你都沒有吐氣,你都閉氣,你又回吸,數值怎麼會出來呢?沒辦法,我們該給你喝的都給你喝了,水已經給你喝到一半了。...警員乙:好,一瓶蓋啦。警員丁:好啦給他一口啦。00:01:28原告拿員警甲遞給他的水瓶喝一口水。警員丁:休息一下啦。警員乙:再給他一分鐘。警員丁:
你休息一下,拜託你配合。警員乙:這次再不過的話,就是消極的拒測了喔。警員甲:小姐,你這一次我再示範一次,你再沒有的話就消極的。警員丁:我們都有指導你,你也喝了很多口水了。...警員甲:你等一下這吹氣嘴從這吹氣口一直這樣,呼~一直吹氣喔。不要停,一直吹氣。警員丁:一直持續吐氣,就這樣吐10秒鐘。警員甲:你不要再回吸或是用舌頭堵在吹氣孔上,因為如果吹直不足就會測試失敗。原告:我會配合,可以再給我一口嗎?影片時間2時58分40秒。員警乙:不行。...員警丁:你喝什麼酒?原告:就只有喝這樣一點點。員警丁:海產店喔,喝什麼東西?啤酒?原告:我不知道員警甲:怎麼會不知道?你酒味都出來了...員警丁:所以你有喝酒就對了。原告:我沒有騙你,就只有一點點...員警丁:
那配合一下嘛。...員警丁:持續10秒鐘可以吧。原告:因為我會很癢,就會回吸,所以他說我。員警丁:持續吐氣10秒鐘。員警甲:你就一直吹氣就好了啊,不要停啊。你停的話,吹氣量不足,它當然測試失敗。員警甲:那等一下吹不要停,你就一直持續吹好不好?我會跟你講一直持續吹,你不要停,好不好?它如果吹氣量足的話,它自然會...員警甲:
那你先練習一下。他現在練都練很好啦(台語)...員警乙:你自己看著手錶做,不要再講話,自己看著手錶做練習。原告:我沒有概念,就從1數到10嘛...原告拿吹嘴練習吹氣:要連續的嗎?員警丁:對,持續吐氣10秒鐘。員警甲把手放到原告的吹嘴出口前員警甲:來,我看,吹氣,你這樣吹兩三口就停下來了啊,你吹不到兩秒就停下來了啊。員警乙:要持續,要持續。員警甲:氣都出不來了啊,吹,你看你都沒有吹氣啊。員警乙:你先吸一大口原告:所以我不夠嗎?員警甲:你沒有,氣沒有吹出來啊。原告:所以要再多一點?員警甲:你要這樣子吹嘛,你手這樣子,一直往外吹啊,這樣才有風啊。你自己看,你都沒有風啊。沒有啊沒有,你吹一點點而已,你看,停下來了啊。原告:這樣就停了喔?員警甲:你剛剛就一直停下來。原告:10秒是嗎?員警甲:你不曉得怎麼吹嗎?我剛剛不是跟你講了?我手都有氣啊,你手都沒有氣。原告:
真的嗎?原告對著員警甲的手吹氣,員警丁讀秒:123456。員警甲:這樣不行啊,他都這樣,呼~呼~。員警丁:一口一口吹喔?員警甲:一口一口吹,這樣就停下了啊。員警丁:可以持續吐氣?員警乙:不能斷氣不能斷氣。員警甲:你不能斷氣。
員警丁:你要持續吐氣喔,來,開始。員警乙:不能斷氣喔。
00:07:05原告對著員警甲的手吹氣,員警丁讀秒:123456。員警甲:他都一直斷斷停停的,你自己看,斷斷停停的。原告:這樣不行喔?員警乙:當然不行啊。...員警甲:小姐你已經第三次吹測失敗,麻煩你配合一下。因為你吹氣量不足,所會吹測失敗,你回吸沒有一口氣吹出來,吹氣量不足啊,你自己試試。看員警丁:我在旁邊幫你算,你練習。員警甲:你練習就好。原告拿吹嘴對員警甲的手掌吹氣練習。員警
丁:123。員警甲:不行啊,他都這樣停下來,一口氣吹出去,就是像我這樣吹出去,手一直要有風。你是吹了停下來,吹了停下來,這樣會吹測失敗啊,小姐你知道嗎?你要連續吹氣啊,你三次都吹測失敗了耶。員警戊走過來跟原告說:要持續,持續吹,不是吹這樣吐一下而已,要持續像吹氣球。員警甲:就跟吹氣球一樣啊。原告咳嗽:我可以再喝水嗎?影片時間3時04分50秒。員警甲:不行,你剛才水已經喝太多。你看這水一罐已經喝一半了。員警戊:就跟吹氣球一樣。員警丁:小姐你是不是在拖時間。原告:我沒有。員警乙:你這個真的就是在消極的拒測喔,我現在再鄭重的跟你告知喔原告:我沒有。...00:10:00原告咳嗽員警甲:小姐有沒有清楚?最後一次給你測喔,你如果又消極拒測的話,我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給你開單喔。...員警甲:
2點36到現在3點13分了耶,不好意思,你沒有配合吹氣啊。員警丁:吹五秒鐘,12345。原告練習吹氣中。...員警甲:
有啊我有吹給他看啊。我現在再教你怎麼吹氣喔,對著吹氣嘴喔,含著喔,開始吹氣。(員警甲嘴巴未接觸吹嘴,隔空示範吹氣)呼~~一直持續,吹到你不能吹氣為止,中間不能回吸。員警乙:你拿一個新的,你直接吐一次給他看,叫他的手在那邊摸看看。員警甲拿出新的吹嘴拆封。員警甲:我吹氣給你看。員警乙:來我們全部再…你去摸看看他吐的氣。員警甲:你手這樣,我吹氣給你看嘛,你不曉得怎麼吹氣我教你嘛。員警乙:來,這一次你再不過的話,你看水已經讓你喝了八次喔,你都快站不穩了。原告:我沒有站不穩員警乙:你酒氣那麼重。員警甲:你手先這樣,(舉手掌面對原告)我跟你講怎麼吹氣啊。員警乙:你手伸去那邊摸看看。員警甲:你手這樣,含著吹氣嘴開始吹氣這樣(甲含吹嘴示範吹氣到原告手掌)呼~員警丁:123。員警甲:這樣會不會?一直吹氣,這個氣一直在你手上,都沒有停過,你不是這樣吹,你剛才是這樣吹啊,呼,停一下,吹,停一下。
員警戊:不能停要持續。員警甲:對啊這樣吹氣不足的話。員警乙:我們現在都已經教你方法了,水不能再提供了,對不起...員警戊:你不是故意的?我們沒有辦法判斷你是不是故意的。那我們再吹一口氣,如果你還是這樣消極不配合,那我就直接告訴你拒測的效果。原告:我可以告訴你怎麼吹,可是我不知道你們五秒是怎麼判斷。員警戊:持續五秒。員警甲:那我們開始做酒測喔。原告:那我可以再喝一次水嗎?員警戊:來,倒給他,不要給他用,你直接倒給他。00:13:
50原告拿員警甲遞給他的水瓶喝一口水。員警戊:你在拖時間嘛。員警乙:本來就在拖時間啊。員警甲:小姐你不要再拖了喔。...員警甲拿出未拆封吹嘴並拆封裝到酒測器上。00:
14:49儀器嗶一聲。員警甲:零開始喔。(鏡頭照酒測器歸零)來含著吹氣喔。員警乙:近一點,再近一點。員警甲:吸一口氣。員警乙:先吸~對~員警甲:吐氣,吸氣吐氣,可以了嗎?可以了就開始,含著吹氣。00:15:16原告含住酒測器吹嘴。
員警甲:吹氣吹氣,你沒有吹氣,數值都,再吹再吹,又回氣了。00:15:21原告離開酒測器吹嘴。員警甲:你又回氣了,你沒有吐喔,來,快點。員警丁:持續五秒鐘可以嗎?員警
甲:來,快點,含著。00:15:29原告含住酒測器吹嘴。員警
甲:吹氣,你沒有出來啊,吹氣吹氣,對對對。00:15:34原告離開酒測器吹嘴。員警甲:沒有阿,你又回氣了。員警丁:
我剛剛說繼續,沒有繼續。我會在旁邊指引你,你就繼續啊,來,深呼吸。員警戊:你要繼續啊。00:15:46原告含住酒測器吹嘴。員警甲:吹氣吹氣,沒有出來,繼續繼續。00:
15:53原告離開酒測器吹嘴,儀器嗶一聲。員警甲:你看他又停了。員警戊:你一開始就沒有吐啦,機器都會有感應啦。員警甲:你根本就沒有吐。...員警戊:來,再給他測試一次啦,不行的話再告訴他拒測的效果啦。...員警甲:對,我跟你講,拒測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你已經第四次這樣了喔,全程剛剛都有錄音喔。你消極拒測喔,吹氣沒有吹這樣不足喔,我們都有教你了喔,那你還是這樣子消極拒測的話,我們已經吹到第四次了。第五次你還不配合吹氣,吹氣量不足造成吹測失敗,我們就是依規定給你開九萬喔,第35條第4項喔。對啊,你沒有吐喔,罰九萬喔,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喔。員警丁:叫你持續吐氣你為什麼要停啊?你就不配合啊,我們從旁邊都看得到啊,我說繼續繼續吐,你就繼續。...員警甲:沒電了沒電了。原告:可以再一個瓶蓋的水嗎?員警乙:就跟你講不能讓你予取予求啦,你這個真的是消極的在拒測了。...員警戊:已經給你最後一次...員警己:小姐,我測一次給你看好不好(拿出未開封吹嘴並拆封)員警己:來,小姐你看一下(拿起裝上吹嘴的酒測器)你注意看,(儀器嗶一聲)歸零了喔,你注意看喔,這邊有兩個加加(己含住酒測器吹氣),"搭"一聲,你看我的,我有"搭"一聲,你注意看,等一下數值就跑出來。...原告拿起吹嘴練習吹氣。員警己:跟吹氣球一樣,如果你這樣吹,氣球絕對吹不起來。原告:我可以再練習一下嗎?因為我真的不會吹氣球。員警己拿起一張紙對著紙吹氣給。原告看:小姐你看,就像這樣,呼~員警戊:
喝醉了嘛。員警丁:你現在是有點醉嘛。員警乙:喝醉的當然說沒醉啦,這很正常啦員警丁:那你為什麼不配合呢?你醉了嗎?...原告:你數給我,我知道。我可以練習一下嗎?我可以拿我的吹嘴。員警己:歸零了,往裡面吐氣,你就在裡面練習就好,就直接。...員警己:就直接一口氣。員警乙:趕快測不要再講話,吸一大口氣。00:21:12原告含住酒測器吹嘴。00:21:14原告離開酒測器吹嘴。00:21:16原告含住酒測器吹嘴儀器嗶一聲。00:21:21原告離開酒測器吹嘴。員警己:
你只有吹一半而已,再加強一點就好。00:21:30原告含住酒測器吹嘴。00:21:32原告離開酒測器吹嘴儀器嗶一聲。員警
己:你只有吸一半而已,我跟你講,你吹嘴不要在嘴巴外面(把吹嘴整個含住吹氣)呼~這樣子。員警己重新設定酒測器。
00:22:00儀器嗶一聲。員警己:歸零。你把它放在牙齒裡面,含著。00:22:16原告含住酒測器吹嘴。00:22:23原告離開酒測器吹嘴。員警己:舌頭不要頂。原告:我舌頭頂到了是不是?員警乙:你太出力了。員警甲:像吹氣球一樣嘛。員警己:
捲舌,你吹氣會捲舌。00:22:40原告含住酒測器吹嘴。00:
22:43原告離開酒測器吹嘴。原告:我舌頭太用力了嗎?員警
己:你舌頭是用力頂著,不是太用力了。原告:太緊張了00:
22:53原告含住酒測器吹嘴。00:22:57原告離開酒測器吹嘴,儀器嗶一聲。員警己:一口氣而已,直接算拒測。原告:大哥,不行啦,我沒有。員警己:直接開拒測了。原告:可以再一次嗎?員警乙:不行了。員警戊:已經六次了小姐。原告:我真的不是故意的。員警戊:怎麼知道你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每個人都這樣逃避的話。員警己:好,再一次。員警乙:應你的要求。原告:我可以再練習一次嗎?員警己:不用,直接給我。原告把吹嘴拿給員警己裝上酒測器。員警乙:我們也用機器測試給你看了,什麼方法都教你了。員警己:歸零喔,你舌頭在頂了,我一看就知道你舌頭在頂了。員警甲:你氣都沒出來,當然數值不會出來,這樣酒氣出不來。員警乙:注意舌頭喔。員警己:舌頭是捲舌的,你吹舌頭一定是捲舌的。原告:可以示範一次給我看嗎?員警己:因為你嘴巴嘟起來舌頭是捲舌的。原告:所以我不應該捲舌?00:25:00員警己把酒測器拿靠近原告。員警己:小姐來,往裡面吐氣。原告:
怎麼處理?我怕我測試不過,又被你開拒測啊,可是我沒有拒測。員警己:你在裝傻。員警乙:你這叫消極的拒測。原告:我真的沒有。員警丁:那就請你配合。原告:我真的很配合。00:25:17儀器嗶一聲,員警己收回酒測器。員警己:拒測了。員警乙:好了,沒機會了。...原告:大哥你剛剛說要再讓我練一次的。員警甲:罰新台幣九萬,還有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喔...員警戊:不用再跟他講,我們剛剛已經有講了,也指導你。原告:我很配合耶。員警戊:沒有,我看不出來你很配合,我只知道你一直用舌頭去頂吹嘴。..,員警甲:我跟你講,拒測之法律效果,除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新台幣九萬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銷該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安全講習外,如經客觀情況有認為不能安全駕駛或疑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乃依刑法第185條之3移送法辦,最高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員警
甲:駕照原告:可是我真的沒有,我真的從來沒有酒測酒駕的紀錄員警丙:小姐請你配合一下,出示駕照一下。員警丁:駕照行照身分證件,出示駕照行照請你配合好嗎?員警乙:你的身分證號碼?...員警丁:出示你的駕照行照。00:29:58警察隨原告回車上拿證件。員警乙:沒關係,只要有一個證件就好了。原告:大哥我真的沒有不配合,我真的沒有你所謂的消極,我真的很積極。員警戊:你已經消極很多次了,已經教你那麼多次了,五六次了,半個小時了...員警乙:不止喔,已經一個小時了...原告:大哥你不要這樣子,我真的不知道你所謂的…員警甲:身分證字號幾號?原告:我不知道為什麼沒有達到你的五秒。員警乙:我們不要再講了,權利都告知了,到這邊來。...員警己:等一下請你朋友…車子會扣走原告:車子要扣走喔?那我要怎麼拿回來?員警乙:你要去領,你要繳完錢之後拿收據到拖吊場。原告:我車子可以?員警乙:不行了,不好意思,我們的規定就是這樣子。...原告:那我可以上訴嗎?員警戊:可以可以,你拿到罰單就可以去申訴。原告:那告發單是從家裡拿到?員警乙:告發單會直接給你。員警戊:車輛是移置保管,相關的資料都會留存,包括吹嘴都會留存,還有酒測值還有你的水。員警乙:如果你有問題的話我們都會…原告:可是水我只有喝幾口而已耶...原告:隊長,我可以再測一次嗎?員警乙:不行了,我們已經都已經跟你告知完了,如果再讓你測的話真的酒測值都已經不準了,那變成我們失職。原告:不是啊,我也告訴你..我有據實告知你我喝了多少。員警乙:對不起,我們會變成失職,那不是你講喝了多少就是喝了多少的問題。...原告:可是我很願意就是一次又一次的施測員警乙:但是我們不可能一次又一次讓你一直試啊員警戊:就持續吐氣四到五秒就這樣子,你剛才連一秒都不願意吐氣,都不配合。原告:我有耶。員警己:吹嘴放進去,你舌頭就開始頂它了。員警戊:機器都會有反應的。員警己:小姐,因為吹的舌頭形狀不一樣,吹的話舌頭會往下凹,不會往前面擋。...原告:我真的沒有酒駕的記錄。員警戊:我們已經給你測了六次了。原告:你們很多人,我好緊張。員警戊:我們有很兇嗎?我們有罵你嗎?員警乙:因為喝太多酒了,酒味那麼重。員警戊: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酒精影響到他,四五秒他也不清楚,吐氣他也不曉得...員警乙:就中原標準時間的五秒而已,幾秒你都不知道的話,那真的喝醉了...員警乙:都已經跟你講過了,你現在一直在重複這個問題,表示你真的喝醉了。原告:大哥,如果喝醉有很多測試,比如說走直線。員警乙:沒有了,不好意思,走直線你走不過的話,就依公共危險了啊。影片時間3時32分15秒。原告:不是啊,應該有很多測試吧?員警丁:連吐氣五秒鐘你都沒辦法配合了,都消極不願意配合了。原告:我連吹氣球都不會的人,那如果現在吹氣球都是有爭議的話,那是不是有其他的方式可以測試?員警丁:該告知該指導的都教你了,權利也都告知你了,你就是要這樣子。...原告:那可以幫我叫計程車嗎?員警乙:好,等一下會幫你叫計程車。你住哪裡?原告:永和。員警乙:永和喔,沒關係這邊計程車很多,等一下會幫你叫。那你可能要到禮拜一才有辦法去繳費用了,因為今天禮拜六了。禮拜一要到裁決所,知道嗎?...員警戊:這一台已經被他測到沒有電,攝影機記錄一下00:39:12攝影機特寫酒測儀器。...原告:那我不能用那一台測嗎?...員警戊:小姐,是你在為難我們,不是我們在為難你...影片時間3時37分56秒。原告:有其他方式可以測試吧?你說的吹氣球我不會啊。我不會吹氣球是真的。員警
乙:警察沒有權利可以做侵入性抽血,那是只有檢察官。員警丁:不然怎麼會有拒測的規定呢?員警乙:如果你有酒後肇事,你拒測的話就是強制抽血,那個就可以侵入性。...員警乙:你現在問這個剛剛都重複問過了。原告:我剛剛問可是沒有人告訴我該怎麼做。員警乙:誰說沒有人告訴你,從頭到尾都一直在教你...影片時間3時40分13秒。...員警甲:小姐,麻煩這邊簽名一下。車子有沒有貴重物品?先拿出來。...原告:我真的沒有拒測,為什麼要這樣子?你去查,我真的沒有酒駕記錄。員警丁:那你今天有喝酒嗎?原告:我真的喝一點點。...原告:因為我要帶她走,所以我只有喝一點點,可是我真的沒有酒駕過,我不知道怎麼測才合你們的標準。員警乙:你拿這張單子去繳完後拿收據,你如果不知道地址的話打一九九九。員警甲:等一下車內貴重物品都拿走,拿出來後會貼封條原告:不要貼封條好不好?員警甲:這邊簽名一下,車子要扣。原告:我真的不是故意的...員警乙:好了,不要再跟他講這個了員警甲:來,簽一下。員警乙:從頭說到尾,一直重複這個問題。原告:可是我真的不會吹嘛。員警乙:你就去法院申訴就好了。原告:可是我就是不會吹,你要我到法院還是一樣。員警乙:我不跟你講這個問題了,反正都跟你告知了。原告:你們根本就是威脅我簽名。影片到此結束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14頁)。
(五)觀諸上開測試過程,員警於對原告進行酒測前,不僅對酒測方式及消極拒測之法律效果之說明極為詳盡,並每次由五名員警先後或共同親自示範吹氣,且不厭其煩告知原告須用力吐氣3到5秒持續不能中斷及不可以回吸或用舌頭頂住,復多次讓原告試吹空吹嘴,甚讓原告直接以酒精測試器直接練習,足認原告當時確已明確知悉吹氣之方式及消極不吹氣之法律效果。然原告已進行七次吹氣酒精測試,其每次均因中斷吹氣或未吹氣或用舌頭頂住,並未按照員警說明或示範之方式進行,致測試失敗。參以原告練習過程,有二次員警認為原告吹氣正確並無問題,復於整個吹氣練習暨酒測期間,原告均未表示其有何肺功能病史,可見原告並無何吹氣及肺功能障礙。雖原告曾表示其有感冒,然感冒並不會導致無法吹氣測試,已為前開所述,且原告僅於第三次酒測前,出現大量咳嗽情形,然依勘驗結果,係原告打開水瓶往口中倒水噎到所致,亦為原告當場所自承,況原告於進行第三次酒測前,員警已讓其休息並應原告要求給水漱口,而其餘僅於第二次及第四次酒測前有咳嗽數聲,然員警均有應原告要求於酒測前給水漱口,嗣此三次進行酒測吹氣過程,也未見原告再為咳嗽,另其餘四次酒測時,並未發現原告有咳嗽情形,益徵原告之感冒並不會造成其有吹氣障礙。原告雖未積極以言語或動作表示拒絕接受酒測,惟以其中斷吹氣或未吹氣或用舌頭頂住之舉動,足認其主觀上確有消極拒絕接受酒測之實。衡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既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其設計上自係以簡易為原則,亦即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完成檢測,當不致要求受測者需配合施行高難度之動作始能致之,是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而故意以唇、舌抵住吹管或其他方式減少吹氣進入儀器,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再參諸原告於酒測過程已自承其確有飲酒等情,且執行酒測多名員警也均多次當場表示原告有酒氣,足認本件原告主張其未飲酒駕車,係屬事後卸責之詞,已非可採,是原告不慮用路大眾之安危而飲酒駕車,已經可議,其無吹氣障礙,竟為七次測試,練習及測試期間達一小時之久,每次測試前不是以要求喝水,就是不斷重複詢問員警已說明過多次之事,甚至佯以不知如何數秒數等語藉詞推託,然終究不是以中斷吹氣或未並吹氣或以舌頭頂住之方式致無法完成測試,最後再不斷要求員警繼續進行練習吹氣及酒測推諉,以逃避員警開單舉發,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酒精濃定測定單(見本院卷第25-26頁)在卷可稽,其顯係以消極方式規避接受員警之酒精濃度測試,灼然明甚。
(六)原告雖又主張員警未進行抽血及外觀觀察,僅選擇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所為舉發有瑕疵云云。然按「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為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所規定,本件原告並非因肇事而遭員警施以酒測,本即無前揭「強制」抽血檢測規定之適用,原告所指係屬誤解法律。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所稱「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乃係指拒絕接受同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之情形,果未予施測,又如何能得知酒精濃度已超過規定標準?原告主張員警應進行外觀觀察,實屬無據。是其上開主張,洵無可採。
(七)原告雖再主張其喝飲料未滿15分鐘,員警應告知原告可選擇漱口後立即檢測或選擇距飲用滿15分鐘後再進行檢測卻未告知讓原告選擇,即給原告漱口進行酒測,應有違法云云。然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作業內容「(四)1.檢測前:(1)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規範之目的,係為避免距飲酒結束時間若未滿15分鐘,口腔內恐留有高濃度的酒精成分,故給予漱口或待15分鐘後再行測試,以排除影響酒測準確度之因素,並避免發生爭議。而本件員警不但於酒測前給予原告漱口,原告更已喝了半瓶水才進行酒測,其酒測共七次,前後共歷時一小時之久,也遠該超過該15分鐘之等待期間,甚至第三次酒測時即逾該15分鐘,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酒精濃定測定單足資。況本件原告係拒絕酒測,並無測得何酒測值,自無該作業程序所欲規範避免會影響酒測準確度之爭議存在,是原告以此主張無庸處罰,亦無理由。
(八)至原告主張員警於酒測過程以言語威脅等方式斥喝原告,伊係在倉促下被迫簽名,員警開單過程有瑕疵云云。然觀諸本院勘驗之酒測過程,並未見員警有言語威脅等情事,反見原告於第三次酒測時以「靠杯(音譯)」等語回覆員警,並丟擲吹嘴表達不滿,復於最後不斷要求員警繼續進行練習吹氣及酒測以避免員警開單舉發不成,始主張員警威脅其簽名,實無何可認原告有受威脅情事,是其主張,係屬卸責,至為明確。
(九)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均無足採。從而,被告以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明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