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34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成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信成於民國104年4月5日7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前,騎乘機車與告訴人 高廖美麗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經按鳴喇叭未獲回應後,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持安全帽敲擊告訴人所駕駛及管領之上開車輛,造成上開車輛車殼凹陷及板金受損,足以生損害於高廖美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於104年11月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新北巿三峽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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