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1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