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6年度除字第2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95年5月30日│12,000元│PQ0000000││││限公司 謝仕榮 │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95年7月11日│75,000元│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