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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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凱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001│凱鼎室內裝修工程有│土地銀行長春分行│170,000元│95年8月5日│DY595988│95年12月8日│││限公司甲○○││││││├──┼─────────┼────────┼─────────┼───────────┼────────┼────────────┤│002│凱鼎室內裝修工程有│土地銀行長春分行│200,000元│95年7月5日│DY0000000│95年11月8日│││限公司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