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8月1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二法庭審理,被告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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