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月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2│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77││├──┼───────────────┼──────────────┼────┼───┼────┼───┤│003│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