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13││├──┼───────────────┼──────────────┼────┼───┼────┼───┤│002│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3││├──┼───────────────┼──────────────┼────┼───┼────┼───┤│003│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