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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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被告 朱正雄 義務辯護人 陳俊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