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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