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棋銘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經裁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秀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