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重上字第二六五號
上訴人甲○○ 徐子嵐
乙○○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伍佰捌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捌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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