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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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丁○○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七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補繳之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茲已逾期,仍未據繳納,其再審之聲請自不合法。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林健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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