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証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証竤患有舌部惡性腫瘤、肺炎等疾病,已於民國
105年9月21日死亡,有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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