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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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9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