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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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4號原告 洪心蘋 訴訟代理人 陳英得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該公務機關所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