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5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維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18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維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