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6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告 李政霖
李德年 李德村 李水木 李德龍 何 李鳳纓 李玉霞 李佳錡 林木玫 李建富 李沛渝 李碧玉 李金日 李金和 李金順 呂 李金環 李菊子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代位被告李政霖提起訴訟,原告與李政霖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李政霖就被繼承人 李天生 如附表所示土地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又被繼承人李天生之繼承人為被告等17人,而李政霖之應繼分為一六八分之四(詳見附表一),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一:被告李政霖之應繼分
一、被繼承人李天生民國76年6月15日死亡時,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訴外人即 李承宗 李星輝 與被告李金日、李金和、李金順、呂李金環、李菊子應繼分各為七分之一。
二、李星輝於88年4月28日死亡時,訴外人即其配偶 李張隨 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告李碧玉與訴外人 李德欽 、 李進忠 等3人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嗣李張隨於88年11月22日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李德欽、李進忠、李碧玉等3人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三、李德欽於98年6月5日死亡時,被告李政霖與李佳錡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
四、據此計算被告李政霖之應繼分為一六八分之四〔計算式:1/
7×1/4×1/2(李政霖從李天生、李星輝、李德欽繼承部分)+1/7×1/4×1/3×1/2(李政霖從李天生、李星輝、李張隨、李德欽繼承部分)=4/168〕。
附表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05年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
被告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被告李政霖應繼分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土地坐落│公告現值│面積│被告公同共│被告李政霖│訴訟標的價額││編號├─────────┤(元/㎡)│(㎡)│有權利範圍│應繼分比例││││臺北市○○區○○段││││││├──┼─────────┼─────┼────┼─────┼─────┼──────┤│1│一小段434地號│2,400│934.85│1/1││53,420│├──┼─────────┼─────┼────┼─────┤├──────┤│2│一小段435地號│2,400│655.20│1/1││37,440│├──┼─────────┼─────┼────┼─────┤├──────┤│3│一小段435-1地號│2,400│10.78│1/1││616│├──┼─────────┼─────┼────┼─────┤├──────┤│4│一小段508地號│2,400│88.68│1/2││2,534│├──┼─────────┼─────┼────┼─────┤4/168├──────┤│5│一小段510地號│2,400│115.79│1/1││6,617│├──┼─────────┼─────┼────┼─────┤├──────┤│6│一小段555地號│10,500│57.93│1/1││14,483│├──┼─────────┼─────┼────┼─────┤├──────┤│7│一小段570地號│10,500│53.96│1/1││13,490│├──┼─────────┼─────┼────┼─────┤├──────┤│8│一小段580地號│10,500│83.62│1/2││10,453│├──┼─────────┼─────┼────┼─────┤├──────┤│9│二小段519地號│10,500│1426.59│1/4││89,162│├──┴─────────┴─────┴────┴─────┴─────┼──────┤│合計│228,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