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5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595號
原   告  蕭水盛
被   告  陳玉章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595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5
月14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段○○○號一樓房屋全部騰
空遷讓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102年4月1日起向原
告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系爭房
屋),租期2年,即自102年4月1日起至104年3
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5000元,於每月1
日前給付。按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
,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詎被告於租期屆滿後竟
拒絕遷讓,並積欠租金共75000元,房屋之交還及租金之
支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遷讓房屋及給付75000元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存證信函2份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
予原告,並給付750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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