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638號
原 告 陳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若綾 、 馬銘健 、 許雅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萬8,7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