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永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永全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永全前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8款之攜帶兇器對未滿16歲之少女強制性交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裁定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0年12月12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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