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徐尉鐙 被告 林芫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許旭聖
法官朱光國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