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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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金重訴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金重訴字第33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美蓁
巫慧蓁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19613、24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此解釋,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自不得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查同案被告 洪懷祖陳保成蕭恩喬蕭麗珠黃興洲李彥緯湯月霞唐翎芷 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67號、99年度金訴字第2號),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30日宣示判決,被告等人上訴後,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2342號審理中,有被告洪懷祖、陳保成、蕭恩喬、蕭麗珠、黃興洲、李彥緯、湯月霞、唐翎芷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稽。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本案被告即共犯王美蓁、巫慧蓁涉犯違反銀行法案件向本院追加起訴,於100年12月14日始繫屬本院,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前開規定。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林慧欣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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