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九號聲請人 林志洋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子健 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三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固得聲請訴訟救助,惟當事人嗣後自行繳納訴訟費用者,不問其動機為何,均已無請求救助之事由,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三號),提起抗告;經該法院認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復對之提起抗告,同時對本件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雖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惟其已於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聲請人再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實益,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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