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20號上訴人 王美妙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 律師被上訴人 吳淑美 被上訴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郁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及理由第六項中關於「一0二年二月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0一年二月二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黃國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