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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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58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