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2號原告雲林縣古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富 被告 黃堅烈 (即 黃品諭 之繼承人)被告 黃幸如 (即黃品諭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74,5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20,79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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