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4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陳宥
被   告  陳碧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如附
表編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兩造所定放款借據第18條,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就本事件有
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 陳宥融 前就讀勤益科技大學時,邀被告陳碧
旭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就學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
幣(下同)80萬元,原告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撥款通
知書核貸,金額總計20萬4,888元。依放款借據約定,借款
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
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還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逾期
利息外,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計算,違約金則照應還款金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轉列催收
款項日為108年9月27日,當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為1.15%,
加計年利率1%計算後之利率為2.15%,迄今尚欠本金16萬
5,7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又被告陳碧旭
為被告陳宥融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陳宥融
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影本、撥款通知書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就學
貸款利率資料表、被告戶籍謄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0元(即裁判費1,77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何惠文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餘欠本金│計息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
├──┼──────┼───────┼────┼─────────┤
│1│16萬5,783元│自108年2月1日│1.15%│(1)自108年3月2日起│
│││起至108年9月26││至108年9月1日止│
│││日止││,按週年利率│
│││││0.115%計算。│
│││││(2)自108年9月2日起│
│││││至108年9月26日│
│││││日止,按週年利│
│││││率0.23%計算。│
│││││(3)自108年9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43│
│││││%計算。│
││├───────┼────┤│
│││自108年9月27日│2.15%││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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