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即 吳家龍 之.
乙○○即吳家龍之.丙○○即吳家龍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件相對人 吳璧珍 (即吳家龍之繼承人)戶籍設於臺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除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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