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