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957號債權人 張周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永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為何:
⑴「本金」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本金」數額為何。
⑵「民國94年8月4日」及「民國94年8月18日」為何者之利息起算日(違約金或利息及違約金)。
㈡利息之計算方式為何(於事實及理由中利息每日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惟於請求之事項中卻又記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