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0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本票7紙,票載之發票人僅「乙○○」,並無「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該部分對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請求依據為何?請釋明之。
二、具體陳明對相對人乙○○及相對人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