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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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48號上訴人 呂文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許尚豪 間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民國106年1月17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上訴人未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