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115號債權人 蘇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金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因第三人 陳美珍 積欠借款,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為保證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借據影本為憑。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已對主債務人財產執行無效果之釋明資料」,雖經債權人於108年11月21日補正主債務人陳美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仍未就已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一事予以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珮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