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文凌 被告 陳星合 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意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
二、查本件原告張文凌所指被告陳星合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尚未因檢察官之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各1份附卷可稽。原告於該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之前,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法律規定,顯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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