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乙○○
7樓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執字第一六三九○號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二五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足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75年執字第126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於新臺幣(下同)22,122,147元本息債權範圍內,強制執行債務人 楊雲達 所有坐落臺北市○○○路○段○○○巷○○號7樓(包括頂樓增建物)及其坐落基地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惟聲請人業以其係系爭不動產信託受益人為由,向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列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56號),爰聲請裁定供擔保後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1639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上開執行案件卷宗及本院97年度訴字第625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本院審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即本院75年執字第1261號債權憑證所載債權本金為22,122,147元,而本院上開清償債務執行案件之拍賣公告底價為942萬元,扣除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限額抵押債權780萬元,其上開執行債權尚有162萬元部分可受清償;另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該第三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需5年,爰以此為預估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受償162萬元債權之法定遲延利息即405,000元〔162萬×5%×5年=405,000〕,作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而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茲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文正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中山區│榮星│六│347│建│439│534/1000│││││││││││0│││││││││││││└─┴───┴────┴───┴──┴───┴─┴─────┴────┴──┘┌──┬──────┬──────┬────┬─────────┬──┬────┐│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備考│││││主要建築│(平方公尺)│範圍││││││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488│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中山區│7層樓鋼│7層:│陽台:│全部│所有權人│││榮星段六小段│建國北路2段│筋混凝土│82.91│30.17││楊雲達、│││347地號│258巷20號7樓│造││││含共同使│││││││││用部分14│││││││││96件號之│││││││││持份││││││││││├──┼──────┼──────┼────┼────┼────┼──┼────┤│3000│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中山區││52.94││全部││││榮星段六小段│建國北路2段││││││││347地號│258巷20號7樓│││││││││頂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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