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04號上訴人乙○○
甲○○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97年度訴字第1404號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孫正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英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