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6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甲○○○○等人間確認之訴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所為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73元之民事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該裁定並要求由國家支付裁判費用云云,不應准許。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