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