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594號受裁定人即上訴人甲○○
三號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丁○○、乙○○、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各新台幣玖仟伍佰伍拾玖元、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合計新台幣貳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159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計算後,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00萬9623元,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7萬6167元(上訴人就台中縣太平市○○○段第224地號之分割判決未上訴),,是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1萬0999元、第二審裁判費則為1萬6020元,而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尚不足第一審裁判費9559元、第二審裁判費1萬3860元,合計為2萬341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就不足部分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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