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漢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漢力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漢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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