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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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15號聲請人 王清泉 被告 王清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或被告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清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被告都已經認罪,沒有逃亡或串證之虞,父母親都非常擔心,希望能讓被告交保,照顧父母親,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王清泉為被告之胞弟乙節,有被告及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自得依前揭規定提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5月3日裁定羈押在案。因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並與被害人 蔡春木 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之部分損失,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憑,且本案業經本院於100年5月20日辯論終結,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