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144號

原告 李紹綱

被告 潘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3年1月24日下午3時整,在屏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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