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 張劉秀鳳 相對人 劉忠育
劉淑惠 劉雅靜 劉溎溱 張 劉雪麗 劉欣怡 陳添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原判決附表四應繼分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支出訴訟費用為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裁判費62,152元、複丈費4,000元、謄本費300元、鑑定費50,000元,合計119,452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附表:計算書┌────┬──────┬─────────┐│相對人│訴訟費用比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捨棄)│├────┼──────┼─────────┤│張劉雪麗│1/5│23,890│├────┼──────┼─────────┤│劉欣怡│1/5│23,890│├────┼──────┼─────────┤│陳添來│1/5│23,890│├────┼──────┼─────────┤│劉忠育│1/20│5,972│├────┼──────┼─────────┤│劉淑惠│1/20│5,972│├────┼──────┼─────────┤│劉溎溱│1/20│5,972│├────┼──────┼─────────┤│劉雅靜│1/20│5,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