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48號原告方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連城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被告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邢小萍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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