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陳鳳櫻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相對人李陳鳳櫻及債務人 謝温龍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補提已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