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8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告 丁榮欽
丁揚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末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7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規定,主張塗銷回復登記坐落於雲林縣○○鄉○○段之土地。且本件因登記涉訟,被告2人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規定應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