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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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3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蔡玄億 法定代理人 蔡瑞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