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9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8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8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表:99年度除字第2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甲○○│合作金庫商│000-000000│97,640元│98年9月15日│PP0000000│││││業銀行十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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